索 引 号: | 113307007731331470/2020-09209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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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18-09-28 17:56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主题分类: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改革。根据省人防办通知要求,依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浙人防办〔2017〕42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我办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若有意见请在2018年10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市人防办。
附件: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
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联系人:徐国鹏,电话:0579-82307289,传真:0579-82307273,邮箱:490238632@qq.com)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依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浙人防办〔2017〕42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深入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快构建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机制,加速推进“多规合一”改革,为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提供人防建设的有力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围绕市委提出的“加快建设现代化都市区”奋斗目标、总体部署和“十大战略行动计划”,从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上推进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建立平战结合、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提高城市防灾抗毁能力,增强人民防空在促进城市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能力,实现人防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的“多规融合”。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人防规划与城市规划“多规合一”。将人防专项规划纳入“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确保我市规划建设布局适应未来防空防灾要求。城市总体规划要吸收整合人防相关内容,明确城市总体防护目标、防护体系,提出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人防疏散设施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的布局要求。人防专项规划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同步编审、同步实施,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防震抗震、市政、消防、绿地、医疗、教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二)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融合人防要求。金华市区、各县(市)中心城区和各人防重点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照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制标准》落实各类人防设施配置要求,提出人防工程修建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互联互通及普通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要求,确定人防警报设施的位置,落实人防疏散场所和疏散通道的空间布局,对规划保留及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提出防护要求。
(三)实施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调控。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控人防工程布局及结构,解决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专项规范及有关文件要求,当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人防工程人均建筑面积达到以下指标时,可开展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市本级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 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为人均1.6至2.5平方米;各县(市)城区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 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为人均1.5至2.2平方米;前述范围以外的各省定人防重点镇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为人均1.5至2.2平方米。
(四)明确项目供地环节人防设施配置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本级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之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人防主管部门对出让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提出细化要求,明确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易地建设及互连互通等具体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监管实施。
(五)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人防设施建设与轨道交通、地下干道、地下停车场、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机融合;与城市有机更新、海绵城市等城市发展理念和重要内容紧密结合、统筹谋划;与大型城市地下空间、交通设施互连互通或预留接口相配套,以发挥人防设施平时在缓解城市停车难、交通拥堵、应急避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的重要思想,从当地发展和城市安全的高度,着力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将人防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人防部门参与相关规划编审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推动落实人防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协调职能,各级人防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协调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共同会商的规划编审、土地出让等决策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化“联合审批”和信息共享,实现“多规合一”改革目标。在“多规合一”规划引领下推进城市建设,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缺失人防设施配置专门章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调补充完善人防相关规划内容,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人防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需要安排规划融合工作经费。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人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工作目标管理,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定期督查、定期通报等制度,确保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