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6 16:01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处(室)、指挥中心,局下属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2日


金华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业务能力;

(三)熟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热心支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及各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特邀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

(二)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选聘为金华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下,对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

(一)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义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争取社会各界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听取、收集社会各界对应急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三)对向全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群众关切度高、安全隐患突出、执法难度大的领域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监督动议;

(五)参加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活动;

(六)参加其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

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前,应当进行审慎调查确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不得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

(六)不得转借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二)组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适时组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各类行政执法培训活动,提供与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

(四)收集、汇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必要的工作资料、有关物质。

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上述应当主动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职能时,应当佩戴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配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应急管理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就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实施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实。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书面表扬。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对履职情况较好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解聘:

(一)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或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活动,不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转借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证件或者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应急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六)应急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应急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华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