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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03-03 09:58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救援;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风险识别

2.1.1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1.2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接受省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领导和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较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发布应急响应指令,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市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故的信息汇总、上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定期组织修订《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地政府(管委会)、城镇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衔接,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3.2市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集团、国网金华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金华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市发改委: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影响全市城际间供气管道的抢险、抢修。

市经信局:承担市级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资规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指导属地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市水利局: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组织较大突发事故调查评估等。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市水务集团:负责金华市区供水企业中心调度室、金沙湾水厂、仙源湖水厂的调度生产运行以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和应急供电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度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并参与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无线电应急频率的报备和监测。

金华银保监分局: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3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4供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供水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企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气、供水企业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当地政府及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预警发布

接到报警信息后,当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应立即分析评估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相应预警建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预警级别,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突发事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三级预警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同时通报市级有关单位,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发布后应逐级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值班室备案。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分级响应

(一)本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突发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或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二)需要市指挥部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后报省指挥部,并根据省指挥部指令启动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故现场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保证突发事故救援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实施。

5.2事故报告

5.2.1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如属于突发事故的,应直接上报供水、供气主管部门。

(2)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管委会)、上一级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2.2报告途径

市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2.3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或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应急救援

5.3.1先期处置

1.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一般突发事故,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一般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2.金华市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故,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突发事故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3.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立即向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5.3.2专业处置

(一)处理燃气泄漏的措施

1.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安全放散管道内燃气,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根据风向及检测结果扩大疏散范围;

3.对发生事故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4.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二)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的措施

1.进行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同时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安排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根据现场情况控制火情,采取降压或切断气源等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后,对事故现场泄漏形成的气体进行稀释驱散,并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

3.根据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现场情况,组织燃气企业进行现场处置,对发生事件的燃气设施进行堵漏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恢复供气。

(三)处理燃气爆炸后的措施

1.发生燃气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关闭相关输气管道阀门,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保护好现场,避免再次发生爆炸;

2.迅速开展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对突发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如发现周围环境有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遭到污染或扩大污染范围;对损坏的燃气设施进行紧急堵漏;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做好受影响区域居民或单位的用气保障工作;控制火情,对事故现场形成的气云进行稀释驱散,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3.对燃气设施进行修复,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四)处理因上游气源不足、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措施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后,各燃气公司采取启动应急保障气源等方式,优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正常生产和服务业的最低用气保障,限制一般工商业用气大户的用气量;及时通知各类燃气用户,做好对用户的解释工作,向用户说明停气原因、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及时报告并请求协助其他气源,补充应急保障气源。当上游气源能够持续稳定供应后,由燃气企业恢复正常供气。

(五)处理自然灾害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六)处理工程事故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七)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卫生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情况。

3.增加备用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备用水源井或者新凿水井,由当地水环境监测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资质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加强对重点排污、排水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9.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八)处理井下作业事故的措施

1.下井作业时井上要指定至少一人做安全监护。一旦突发外伤、晕倒、中毒等事故,监护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0、120、119等抢险、救护部门求助,同时逐级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尽可能自救。

2.下井救援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系好安全绳,若发生不明气体中毒等情况,应及时利用现有的工具(如伞或衣物等)向井内供气或换气,佩戴好呼吸器才能下井救人,以免进一步扩大事态和损失。

3.在施救过程中应按照基本急救常识的正确方式进行操作,防止受伤人员二次损伤。

4.伤员救出后立即移至空气清新的空旷地带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止血、人工呼吸等),再以最快速度将伤员及时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5.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指挥部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后,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

5.5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经省指挥部授权后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逐级上报至省级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运行。

6.2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调查、评估与总结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各调查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要认真分析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气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指挥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同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应急响应期间,各地政府(管委会)和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金华市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 24 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部门应保障城市中心调度室、各制水厂的电力供应,确保制、供水生产及管网运行调度正常。

7.2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抢险作战单元和消防救援支队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应急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装备保障

各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供气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城镇燃气、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修机械、设备、物资(包括食品)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一次,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7.4财政保障

事故发生企业在超出自身经济支付承担能力时的资金保障,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和各县(市、区)、金华开发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8 预案管理

8.1预案更新

市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本地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组织,储备常规抢险物资。

8.2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金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应急办〔2016〕13号)和《金华市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应急办〔201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