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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布一批“一案双罚”案例
发布日期: 2023-11-28 17:41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四方责任”,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一案双罚”案例,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一、金东某日用品厂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违法案。2023年5月8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日用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金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康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和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阳某针织有限公司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出口案。2023年8月2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阳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占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东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和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义乌某塑料制品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2023年4月24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宗地出租企业,共有承租户20家,现场发现存在公共使用的多处疏散楼道上与楼道下面堆放杂物、一楼梯门口被杂物堆放占用阻挡、有安全出口未使用防火门、多个消防栓损坏等事故隐患。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厂及其主管人员季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和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康某工贸有限公司占用和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2023年3月8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5楼西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封堵,西北侧和东南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占用,人员无法正常通行。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和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浦江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2023年9月11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浦江某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东边、西边疏散出口均被货物及木架占用,导致东西两边疏散出口被占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浦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和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