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金华市弗洛雷斯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晓波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7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1年6月29日,金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金华市弗洛雷斯科教仪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喷粉室内采用的日光灯为非防爆型。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过滤器未设置泄压装置。金华市弗洛雷斯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