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2〕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春颖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锦旗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2年5月26日,金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东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金华市东山机械厂、金华倍特泵业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张春颖是浙江东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浙江东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春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东构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春颖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