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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日期: 2023-12-29 11:23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2〕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宗杰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缩合车间内硝化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SIS(安全仪表系统)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未悬挂联锁标志警示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