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2〕3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宗杰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1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缩合车间内硝化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SIS(安全仪表系统)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未悬挂联锁标志警示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正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