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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翔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日期: 2023-08-27 15:57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2〕3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龙翔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杜曙明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9月30日

浙江龙翔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气瓶没有防倾倒装置,在喷塑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