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应急罚〔2022〕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江苏安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苏志涨
执法部门: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2月1日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包的采掘施工企业江苏安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吴某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江苏安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