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金华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金华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依法查处的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一、吴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2023年11月15日,金东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鞋塘办事处通过核查举报线索发现,吴某某在鞋塘办事处官潘线东侧空地停放了一辆车牌号为浙G2****的厢式货车,车厢内存放非法柴油32吨。吴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经调查,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2月2日,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公安分局对吴某某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二、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2023年12月21日,陈某某驾驶浙G2****轻型厢式货车(加装油罐)运载柴油途经东阳市白云街道建材城地段被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抽样经质检站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陈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1月13日,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三、丁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4年1月28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廿三里街道办事处通过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义乌市丁**灿烂烟花爆竹销售点(经营者:丁某某)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朱村公厕旁停车场停放了一辆车牌号为浙GC****的厢式货车,车厢内存放烟花爆竹共有178箱、163.972kg。未在核准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经调查,丁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2月29日,义乌市公安局对丁某某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四、彭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4年1月5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溪镇人民政府通过核查举报线索发现,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一处民房内有约140箱“狂飙加特林”烟花正在售卖。经查,经营者彭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该批货物量大且存放在居民区,具有现实危险性。经调查,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2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对彭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五、柳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4年1月31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浦江县公安局联合对浦江县**镇**村西区柳某某所有的民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处堆放烟花爆竹若干。经现场勘查,储存点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电气设施未防爆,地面防潮措施不到位,消防灭火器材配置不足,储存点内物品堆放量多且杂乱且通风不良(未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未设置温湿度计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储存点内外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周知卡。储存点属居民居住区,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可能导致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存在现实危险性。经调查,柳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4月30日,将此案移送浦江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浦江县公安局依法对柳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