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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38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为扎实推进金华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人员密集场所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生命通道,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婺城区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案。2024年4月22日,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逃生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等问题。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婺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占用疏散通道案。2024年5月9日,东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李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义乌市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疏散通道不符合法定要求案。2024年4月18日,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未设置、楼梯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消防栓和灭火器未定期检查、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不亮等问题。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6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朱某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2024年3月22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永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熊某某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武义县某门窗有限公司出口未设置标志标识案。2024年6月4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门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未设置。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0.7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杨某某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磐安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标志标识不明显案。2024年5月20日,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标志标识不明显。经核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磐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