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局党委研究,现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相关公告如下:
一、 受委托的组织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等。
三、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单位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受委托单位发现拟承办或所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超过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权限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案件是否移交及若移交是否移交乡镇、街道办理。
四、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对受委托单位立案、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审核。
5、委托单位应当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6、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会。
7、对于符合案件审查集体讨论标准的案件,由委托单位召开案件审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二)受委托单义务
1、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单位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完善和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确保能够完成委托任务。执法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考虑执法回避等情况,持证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报表,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装订后报委托单位审核归档保存。
5、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法报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委托单位领导审批后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6、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受委托单位要参加听证会并配合委托单位做好案件听证的相关工作。
7、对于符合案件审查集体讨论标准的案件,受委托单位要参加并配合委托单位做好案件审查集体讨论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