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索 引 号: 113307007731331470/2019-05525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9-10-29 16:48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关于印发《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29 16:48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关于印发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各下属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规、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其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三)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较大数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其他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较大行政处罚决定;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地震局和市司法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

(六)当事人、利害人关系人数较多、争议较大、事项疑难复杂的或其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应急管理、人防部门的工作职能、权力事项调整,应当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办理,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三)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不包括现场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真伪鉴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协调、向有关部门汇报等工作。

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本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可作为法制审核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处(室)应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承办处(室)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一般需附送下列相关材料(含光盘等电子介质形式,下同)及目录清单:

(一)法律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制作形式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三)单位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含处室办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领导签批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处要与承办处(室)加强沟通、协调,承办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异议,政策法规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三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答复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局机关处(室)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见附件),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docx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