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7007731331470/2021-05598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10-2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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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25 17:45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一、改革背景

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强调,“要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推进军民融合,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2017年国家人防办赋予浙江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同年,省委省政府将该项工作列入了省委深化改革重点突破项目。为此,省人防办在2018年至2020年连续召开三次现场会,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5月,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2020年6月时任分管副省长陈奕君专门就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批示,“海宁市的改革经验值得总结推广”。2020年7月,市委主要领导要求金华要高起点、高标准启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抓紧调研、明确方向、理清路径和出台政策。2020年12月,义乌市出台《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强调,“要推进我军现代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把资产盘活用好,提高管理使用效益”,人民防空作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强化资产管理。2021年4月,市委改革办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列入2021年金华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7月21日,市委深改委印发了《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委改发〔2021〕5号),明确“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资规、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确保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落地见效”。

实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不仅让人防资产的归属得到合理界定,唤醒“沉睡”的城市地下空间,更有助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消除防护隐患,提升防护水平。要破除思想障碍,从推进人防工程战备和效益“双提升”的高度,积极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探索构建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战备、经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人防工程管理模式,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效能。

二、政策依据

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努力实现更好质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防办《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委改发〔2021〕5号),制定《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在吸收省内各地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按照省人防办要求,经由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个人)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同时,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包括已竣工、在建和已取得土地待建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通过相关程序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处理权益和责任,原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

(一)总则

规定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明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定义。

对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经由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个人)应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

对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和位置出具确认意见,再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由资规部门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原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

明确了主要部门相关职责,确保协同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二)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通过供地约定、土地取得、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无偿移交、经营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方面规定,明确了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维护管理等内容。实施路径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地下使用权用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建设用地人防条件书明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无偿归国有→纳入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出让须知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予以约定→在人防审批等过程中进一步明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无偿移交手续→建设单位(个人)代为办理产权登记,资规部门予以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及时将产权登记结果报国资部门备案→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开展租赁使用和维护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三)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明确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必要的登记材料要求。对未竣工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在人防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中注明建设单位(个人)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但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对特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开展维护管理。实施路径为:尚未竣工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在人防审批时注明在竣工验收后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但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竣工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和位置出具确认意见→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其中新竣工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个人)代为办理产权登记,资规部门予以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及时将产权登记结果报国资部门备案→积极创造条件对特定项目逐步实现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开展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四)通用条款

规定了产权转移、变更和注销情况,明确需相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意见。规定了战时、灾时、演练时相关要求,强化人防工程战备属性要求。

(五)附则

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

四、解读机关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

解读人:徐国鹏

联系电话:82465867





相关链接: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关于《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