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7007731331470/2021-05597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文 号: 金应急〔2021〕36号 公开日期: 2021-10-25 17:42
登记号: ZJGC41-2021-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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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5 17:42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访问次数:

ZJGC41-2021-0001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国资委,各有关单位:

为明晰人民防空工程产权,有效提升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委改发〔2021〕5号)要求,现制定《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施行)》.doc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为明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 人防工程”)产权,有效提升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委改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适用于本细则,包括:根据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和合同未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含已竣工、在建和已取得土地待建,以下简称“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二)对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经由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个人)应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并进行产权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

(三)对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和位置出具确认意见,再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由资规部门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原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

(四)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改革政策和配套制度,出具建设用地人防条件书,办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有关权力事项,监督相关责任单位履行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等。资规部门负责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地下使用权供应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建设部门负责办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协助工程档案查询,指导物业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等。国资部门监督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开展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管理等。

二、改革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五)资规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时,应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人防条件书,明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该建设用地人防条件书纳入土地出让(划拨、租赁)方案。其中,人防车位数纳入地块机动车位配建指标。

(六)资规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公告中明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在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或者决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与地表使用权,按同时进行有偿使用或者划拨方式进行供应。

(七)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时明确建筑指标、功能等级等信息,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按相关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物业专项维修,如有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等可在人防车位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八)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为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整体登记建筑面积(套内),并分别注明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分割。口部建筑可与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专用的口部建筑占用地上规划控制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九)依法结建人防工程通过验收并办理无偿移交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与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签订无偿移交协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同时进行,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首次登记产权人为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其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由建设单位(个人)代为办理。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及时将产权登记结果报国资部门备案。

(十)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出租、出售、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对学校、医院、政府部门等政府投资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经建设单位与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协议约定,允许由建设单位免费使用并承担运营维护和平战转换等。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平时可由政府自用,也可优先面向所在项目业主进行租赁,价格上适当体现人防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依法结建人防工程资产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负责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确保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平战功能发挥正常、运行安全,前述相关单位自用的政府投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代为履行使用管理等职责除外。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损坏和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自觉接受产权人的管理。

(十二)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负责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租人承租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以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物业服务费用。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所需卫生保洁、能源消耗、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个人)承担。

(十三)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设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负责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保养台账资料装订存档。人防主管部门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纳入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鼓励第三方专业公司开展人防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业务,鼓励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购买相关服务。

(十四)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国资部门等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护维修以及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对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实行双重管理、单独核算、单独考核,推进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

三、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

(十五)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和位置出具确认意见,再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凭确认意见和其他产权登记材料(包括登记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报告、人防工程相关图纸、人防工程测绘报告等)向资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原宗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加上建设项目前期人防审批意见,可作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材料。资规部门在收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登记申请后,应对拟登记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坐落、用途、面积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及时将产权登记结果报国资部门备案。

(十六)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负责提交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建设单位(个人)和人防主管部门、资规部门、建设部门等予以协助。其中,对尚未竣工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在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注明建设单位(个人)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其专用的口部建筑,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但使用、收益权和维护管理责任等不变,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可由建设单位(个人)代为办理。

(十七)对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维护管理。对维护管理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的有关项目,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由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开展人防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四、通用条款

(十八)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发生产权转移,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资规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已登记产权的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报废、部分报废的,由产权人向资规部门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十九)临战(灾)前,由人民政府根据防空(灾)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产权人平时开发利用。人防主管部门需要在人防工程区域进行演练等活动时,管理人及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附则

(二十)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社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关于《金华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告